因高层人事比例不合规、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等,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财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2月27日,四川证监局官网披露公告称,经查,川财证券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公司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但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人数的1/4;股东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推选的监事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二是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未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三是公司未建立董事、监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川财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四川证监局强调。
据悉,《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独立董事方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指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证券公司如果具有三类情形之一,比如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又如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董监高方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表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官网资料显示,川财证券成立于1988年7月,前身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财政出资兴办的四川省川财证券公司,是全国首家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目前,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
业务方面,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传统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
公司架构及分支机构方面,川财证券设有投资银行总部、经纪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研究所、战略客户部等业务部门,并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设有分公司。
业绩方面,川财证券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3亿元,同比增加0.89亿元,增幅33.85%;润总额2648.57万元,同比增加1931.14万元,增幅269.17%;净润2451.50万元,同比增加1435.33万元,增幅141.25%。
股权方面,川财证券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共有3家,分别为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1.81%、39.00%和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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