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形成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新格局,健全银行卡清算业务监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形成《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2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目前,已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共有三家,分别为中国银联、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起草说明》表示,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有关要求, 《办法》围绕银行卡清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许可条件、审批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推进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同时,修订《办法》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构建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实践,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全业务流程监管,促进银行卡清算机构合规展业,推动支付清算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修订《办法》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发布《办法》后,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不断深入,形成多个银行卡清算机构同台竞争的市场化发展格局,市场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夯实市场开放的制度保障,有于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持续提升清算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和国内经济发展。
修订后《办法》共七章59条。
其中,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监管权限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基本原则。
在申请与许可方面,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开业、设立分支机构和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时限要求。明确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报告义务。
《办法》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在变更与终止方面,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事项,以及撤并分支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时限要求。
在运营管理方面,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建立清算业务规则、成员机构约束、风险管理框架、差错与争议处理、外包业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展业要求。提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治理结构、规则体系、成员机构管理、风险管理框架、业务连续性保障、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要求。
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和业务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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